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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升級內地與香港互聯互通機制 為深港通鋪

本文发布时间: 2016-Aug-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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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6日,證監會就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幹規定》修改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變化主要包括將適用範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明確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空間等三個方面。此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25日。2014年6月13日,為規範滬港通業務,證監會頒布了《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幹規定》(簡稱《滬港通規定》)。為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2016年8月16日,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發布了《聯合公告》,批準建立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由於《滬港通規定》僅規範滬港通,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後,該規定將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證監會將《滬港通規定》修改為《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幹規定》(以下簡稱《互聯互通規定》)。據介紹,《互聯互通規定》沿用了《滬港通規定》的結構順序,保留了《滬港通規定》的法律法規適用原則、各市場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等大部分內容。變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將適用範圍由滬港通擴展至滬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確了滬港通和深港通投資者的適當性管理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在第三條增加了“投資者遵守其委托的證券公司或經紀商所在地的投資者適當性監管規定及業務規則”的表述。三是為未來貨幣兌換機制的完善預留空間,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投資者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賣股票,應當以人民幣與證券公司或經紀商進行交收。以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貨幣進行交收的,另行規定。”《互聯互通規定》是市場參與者開展滬港通及深港通活動的重要依據。《互聯互通規定》共19條,明確了交易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及結算機構的職責,對境內證券公司開展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相關業務提出原則性要求,明確了相關業務範圍、外資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貨幣等事項,對投資者保護、監督管理、資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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