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點城市:中山、江門、東莞、佛山。
2.開辦時間:2003年7月28日,待四市取得經驗後,於2004年7月1日前逐步在廣東省全省推廣。
3.試點市的常住居民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個人赴港澳游。申請個人旅遊須填寫《廣東省居民往來港澳地區旅遊、探親、商務申請表》1份(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能使用圓珠筆),提交申請人小2寸(48mmX33mm)背景為藍色的正面免冠光學光面彩色近照2張(其中一張貼在申請表上)。
4.交驗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提交複印件(複印身份證、戶口簿個人資料頁在同一張A4紙上即可)。已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赴港澳訪問簽注的,無須提交身份證、戶口簿的複印件。
5.已向公安部門通報出境備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單位領導及銀行、金融等部門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個人赴港澳訪問簽注,須按幹部管理權限提交單位意見後向公安部門申請。其他人員,直接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無需提交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6.公安機關經審查,只要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不准出境人員,都會得到批准,並根據申請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及「F」簽注(訪問簽注)。「F」簽注種類有三個月一次有效和三個月兩次有效兩種(由申請人自願選擇),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時間為七天。簽注用完後,可再次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個人旅遊的申請次數不受限制。
7.持個人訪問簽注,在有效期內可自行持證出境赴香港、澳門,無須參加旅遊團。
8.辦結時限:首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的,15個工作日完成;再次申請簽注的,10個工作日完成。
9.申請個人赴港澳游的人員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港澳兩地的有關法律,如違反上述法律,將依法查處。對在港澳期間違反當地法例、非法居留、非法就業以及行騙等人員,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1至5年內不再批准其出境申請。
港澳個人游試點市居民可在出入境辦證大廳免費領取出入境登記卡
根據內地、香港的有關法律規定,離開內地和進入香港,需要填寫內地邊防部門制發的邊防檢查《出境登記卡》和香港入境事務處《旅客抵港申報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衛生署《入境健康申報表》。
按照中央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達成的協議,我省的佛山、東莞、中山、江門四市2003年7月28日開始試辦常住居民個人赴港澳旅遊業務。隨著個人游的開辦,出入境人數必將增加。為減輕內地和香港口岸的壓力,盡量減少出入境通道的擠迫現象,根據香港旅遊發展局的提議,經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與內地邊防、香港入境事務處協商,決定將出入境需要填寫的登記卡放置在四個試點市的辦證大廳供群眾免費索取。這批表格已於7月25日運抵四個市。
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減少自己在口岸的滯留時間,盡快離開內地進入香港,請當事人在出境前按照要求將《出境登記卡》、《旅客抵港申報表》、《入境健康申報表》填好,並考慮好乘坐何種交通工具進入香港和抵達香港後的住宿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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