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建築物(垃圾及物料回收房及垃圾槽)(修訂)規例》5月16日刊憲,5月21日提交立法會。
環境保護署表示,若立法會通過修訂規例,由12月1日起,所有新建住用樓宇及新建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各樓層均須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
環保署5月16日指出,各樓層設置的垃圾及物料回收室,可提供足夠地方擺放回收設施,有助推行自2005年起於全港展開的家居廢物源頭分類計劃。
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室,也可避免因廢物分類回收設施不適當地設置於建築物的升降機門廊、走廊及樓梯平台所構成的火警及生問題。
不過,這項規定並不適用於旅館、賓館、公寓、宿舍、集體寢室及非設計用作居住用途的樓層,例如用作會所或停車場的樓層。
一些住用樓宇或作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若其設計只供單一家庭使用,而又不多於3層作居住用途,也不在這項規定內。若住用樓宇或綜合用途建築物只有1道樓梯的,或建於面積不多於500平方米的地盤上,也可獲得豁免。
有關修訂規例會參照現行強制要求新建樓宇須設置垃圾及物料回收房的既定安排,即發展商須向屋宇署遞交圖則,顯示於每樓層設有垃圾及物料回收室的位置,經審批後方可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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